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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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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解釋:
(一)新違建: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建造之違
      建。
(二)既存違建: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前建造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都市計畫發布日(禁建日)或區域計畫公告日前已存在
      之建築物。
(四)拍照列管:本原則明文特定類型、無法依現況或現有資料判定建造
      時間之違建,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予以拍照建檔,並暫免查報處
      分。
(五)修繕:依原規模且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理或變更(誤差範圍:原
      高度未逾十公分;原長度誤差未逾十公分),其建築物之基礎、樑
      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累計未有過
      半,且以非永久性建材為限。
(六)非永久性建材:除鋼筋混凝土、鋼骨(不包含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
      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小
      尺寸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外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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