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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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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裝飾梁及裝飾板應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裝飾梁深度不得超過一公尺,且不得超過該結構梁高度加零點五公
      尺。
(二)裝飾板深度不得超過一公尺,厚度不得超過零點五公尺。
(三)裝飾梁及裝飾板設置於陽臺外緣者,應併入陽臺檢討容積率及建蔽
      率。
(四)裝飾梁及裝飾板上不得有欄杆或透空格柵等類似裝飾性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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