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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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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垂直向:水平夾角超過六十度者。
(二)水平向:水平夾角未超過六十度者。
(三)裝飾柱及裝飾牆:設置於地面,或敷設於外牆、結構柱、結構梁或
      陽臺露臺外緣之垂直向裝飾性構造物。
(四)裝飾梁:敷設於結構梁之水平向裝飾性構造物。
(五)裝飾板:敷設於外牆、結構柱、結構梁或陽臺露臺外緣之水平向裝
      飾性構造物。
(六)透空遮陽板:敷設於外牆、結構柱或結構梁,且透空率達二分之一
      以上之水平向裝飾性構造物。
(七)透空格柵:敷設於外牆、結構梁或陽臺露臺外緣,且透空率達三分
      之二以上之垂直向裝飾性構造物。
(八)沖孔板(或擴張網):敷設於外牆、結構梁或陽臺露臺外緣,且開
      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裝飾性構造物。
(九)屋頂裝飾物:設置於屋頂平臺,且立面透空率達三分之一以上之裝
      飾性構造物。
(十)無壁體花架:設置於地面層,且透空率達三分之二以上之裝飾性構
      造物。
(十一)複層外殼:敷設於外牆、結構柱或結構梁,立面透空率達三分之
        一以上且水平投影透空率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裝飾性構造物。
(十二)天幕:敷設於建築物上方,且水平投影透空率達二分之一以上無
        壁體裝飾性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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