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653841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16
十六、本要點裝飾性構造物應併入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案申請。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除複層外殼、天幕外,其餘裝飾性構造
      物設置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