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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16
十六、本要點裝飾性構造物應併入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案申請。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除複層外殼、天幕外,其餘裝飾性構造 物設置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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