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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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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地內設置前二點裝飾性構造物者,起造人應於一樓板勘驗前取得
      合格級以上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取得綠建築標
      章,且將該標章及設置之前二點裝飾性構造物納入點交項目,另應
      額外繳納零點五倍之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供社區維護使用。
      其中取得黃金級以上候選證書及標章,且額外繳納一倍之公寓大廈
      公共基金者,複層外殼限高不得超過屋頂突出物;天幕限高得增加
      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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