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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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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要出入口意象裝飾物設置原則如下:
  (一)僅得於基地內通路上設置寬度不得超過八公尺,深度不得超過一
        公尺,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之雜項工作物,且應留設淨寬符
        合該基地內通路寬度、淨高二點八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山坡地建築,前款基地內通路增加一點五公尺設置人行步道者,
        其主要出入口意象裝飾物寬度得增加一點五公尺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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