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主要出入口意象裝飾物設置原則如下: (一)僅得於基地內通路上設置寬度不得超過八公尺,深度不得超過一 公尺,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之雜項工作物,且應留設淨寬符 合該基地內通路寬度、淨高二點八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山坡地建築,前款基地內通路增加一點五公尺設置人行步道者, 其主要出入口意象裝飾物寬度得增加一點五公尺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