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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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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雨遮及花臺設置原則如下:
  (一)雨遮應設置於居室或共用樓電梯間外牆之窗戶上緣零點五公尺範
        圍內,且不得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下緣。
  (二)雨遮構造應為懸挑式,投影部分不得設置替代柱牆,且板上不得
        有欄杆或格柵等類似裝飾性構造物。
  (三)花臺側板高度不得大於零點六公尺,側板上緣不得高於窗戶下緣
        ,且花臺底板下緣不得低於當層樓地板上緣。
  (四)花臺得設置於陽臺及露臺外緣。但應併入該陽臺及露臺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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