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出入口雨遮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使用輕質材料。 (二)構造應為懸挑式,寬度得於出入口左右兩側延伸二公尺。 (三)投影部分不得設置柱牆或裝飾物,且板上不得有欄杆或格柵等類似 裝飾性構造物。 (四)建築物用途為獨棟住宅者,僅得設置一處;連棟住宅者,僅得設置 於該棟主要出入口;為雙拼住宅者,僅得設置於該幢主要出入口; 為集合住宅者,每幢至多設置二處。 (五)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餐飲或店舖等商業辦公行為使用者,僅得設 置於該戶主要出入口,且應直接面向道路、類似通路或基地內通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