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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原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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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核定為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建築物者,準用本自
治條例第八條之補助規定。
前項補助金額,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逾三年始拆除完成者,每年減少
百分之十。減少後之補助金額,不得少於應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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