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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原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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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拆除重建:
(一)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樓層平均值零點六 kg/m3  以上、中性化
      深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且經詳細耐震能力評估,任一方
      向地面以上樓層之崩塌地表加速度低於一五○cm/sec2 等三項檢測
      結果之樓層數與總樓層數之比值(以下簡稱樓層比)四分之一以上
      者。
(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三 kg/m3  以上且混凝土抗壓
      強度平均值小於零點四五 f'c  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九 kg/m3  以上、中性化深度
      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零點六 kg/m3  以上、中性化深度
      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四分之三以上者。
前項樓層比之計算,除詳細耐震能力評估應以地面以上樓層計算外;其餘
樓層比之計算,應含地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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