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638154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建築物經鑑定結果為高氯離子建築物,且須拆除重建者,其所有權人應於 鑑定報告完成後三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定。 經核定為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建築物者,其所有權人應向本局申請拆除重 建,並由本局列管及公告。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