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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發現其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或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應委託經本局公告認定之專業鑑定機關(構)實施鑑定,並負管
理維護責任。
前項鑑定機關(構)受託辦理鑑定時,應依本局訂定之鑑定原則辦理,並
向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及建議處理措施之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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