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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第六條第二項高氯離子建築物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且於一定期限內 拆除者,得以提高容積方式予以補償。 前項一定期限、提高比率及相關事項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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