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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
一、未依第七條第一項限期命令停止使用建築物。
二、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期限,進行結構安全勘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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