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 一、未依第七條第一項限期命令停止使用建築物。 二、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期限,進行結構安全勘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