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641794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限期命令拆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其 拆除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