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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建築物經鑑定應補強防蝕或須拆除重建者,本局應通知其所有權人得向稅
捐稽徵主管機關申請減徵或免徵房屋稅,並副知稅捐稽徵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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