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山坡地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完成舉辦公 開說明會: (一)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涉及已公告之山崩地滑地質敏 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區。 (二)建築基地屬於非經開發許可編訂為可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或 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且申請戶數達二戶以上並符合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之新建工程。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