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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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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山坡地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完成舉辦公
    開說明會:
(一)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涉及已公告之山崩地滑地質敏
      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區。
(二)建築基地屬於非經開發許可編訂為可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或
      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且申請戶數達二戶以上並符合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之新建工程。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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