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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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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應設置三年自動監測設備,及與本府山坡
    地社區智慧防災即時示警監控平臺介接通訊協定,並於使用執照核准
    前提交基地構造及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但因開發規模條件特殊,
    經山坡地審查小組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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