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於確保山坡地建築基地之通行、公共設施管溝使用及水土保持處理
與維護之需要,經本府審查核准,得有條件規劃設置下列項目:
(一)建築基地範圍之基地內通路、類似通路或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定非屬
道路附屬設施之跨越人行天橋,應有適當邊坡穩定處理,其經山坡
地審查小組審查核准者,得設置於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
十五範圍內之坵塊。
(二)建築基地範圍之公共設施管溝(包含下水道、雨水、家庭污水、事
業廢水、自來水、電信、電力等),應有適當邊坡穩定處理,其經
山坡地審查小組審查核准者,得設置於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
之坵塊。
(三)屬水土保持計畫所載之排水、截水溝或滯洪、沉砂及擋土設施,其
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農業局審查核准者,得設置於平均坡度百分之
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五範圍內之坵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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