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山坡地建築物之配置、整地高程及擋土設施設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臨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之第一進擋土設施高度不得大於三公尺。
(二)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且道路高差六公尺以上者,建築物應分棟
配置。
(三)整地後高程不得高於四周現況及道路之最高點。
(四)基地地面認定於建築物內部應以空間區劃作為劃分原則,於建築物
外部應設有實質地盤面,且地下層外牆面與基地境界線或擋土牆間
,應以淨寬一點五公尺以上填土覆蓋,且下方不得再作為地下室開
挖範圍。
(五)地下室外牆車道開口寬度應以法定車道寬度規定設置,且每一設計
基地地面及每一側應以一處車道開口為原則。但以單向通行之車道
者不在此限。
因基地條件特殊,經本府山坡地審查小組審查核准者,得不適用前項
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建築基地非屬法定山坡地,經整地後之擋土牆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者
,準用前點及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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