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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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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山坡地建築基地之擋土設施應定期維護,且與地界間應留設符合下列
    規定之維護距離。但因基地條件特殊,經山坡地審查小組審查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擋土設施上邊坡坡頂至地界線最小維護距離為三公尺,但擋土牆高
      度小於三公尺者,依其高度留設。
(二)擋土設施下邊坡坡趾至地界線最小維護距離為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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