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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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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坡地建築基地應符合人車分道之規劃。
    山坡地建築基地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
(一)依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地區,已
      於建築基地設置達一點五公尺之可供公眾通行寬度。
(二)建築基地與指定建築線之道路上、下邊坡高差達一點五公尺以上,
      且擋土牆已施築完成。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修建,無涉及整地。
(四)建築基地內通路已符合人車分道功能。
(五)經本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山坡地審查小組)審查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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