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山坡地建築基地應符合人車分道之規劃。 山坡地建築基地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 (一)依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地區,已 於建築基地設置達一點五公尺之可供公眾通行寬度。 (二)建築基地與指定建築線之道路上、下邊坡高差達一點五公尺以上, 且擋土牆已施築完成。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修建,無涉及整地。 (四)建築基地內通路已符合人車分道功能。 (五)經本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山坡地審查小組)審查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