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坡地可開發建築範圍認定及檢討方式如下:
(一)原始地形
1、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之地形圖為認定者,並經本府農
業局查復無違反水土保持相關法規之查報取締及違規之紀錄。
2、經本府農業局查復有紀錄在案者,應採用各區域實施建築管理當
時之圖資為認定。
3、依法申請整地之雜項執照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者,或依法辦理市
地重劃完竣者,以核定之坡度(坵塊)分析及地形為原始地形認
定。
(二)現況實測地形圖等高線應為一公尺一條,圖幅比例不得小於一千二
百分之一。
(三)地形檢討應依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簽證檢討坵塊分析,採十
公尺坵塊邊長計算平均坡度,以同一方向、大小、角度分析檢討原
始地形與現況地形之坵塊,並將原始地形與現況地形分析後之坵塊
圖以坡級疊圖,排除不可開發建築之坵塊範圍,並套繪建築物、水
土保持設施及道路(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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