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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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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通過案件,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符合以下
    規定之一者,應辦理山坡地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審查:
(一)無地下室之建築物,配置變動達百分之十或一百八十平方公尺。
(二)地下室開挖範圍變動達百分之十或一百八十平方公尺。
(三)開挖深度變動達百分之十或建築基礎型式變更。
(四)擋土牆高度、長度、位置或其構造型式變更。
    前項第四款變更事項經本府農業局同意免辦理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變
    更設計者,免辦理山坡地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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