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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外牆修繕搭設鷹架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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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自備查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報開工次
    日起,三個月內完工。未能於三個月內完工者,得申請展期三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拆除鷹架後,應檢附拆除後照片(如附件八)報本局
    備查。
相關圖表: 附件八外牆修繕拆除鷹架後照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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