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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外牆修繕搭設鷹架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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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法建築物進行該棟二層以上或一層樓高超過四點二公尺之外牆修繕
    搭設鷹架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報本局備查後,並由建築師或專
    業技師簽證並委由登記許可營造業施工,且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分別負其責任。但騎樓內牆修繕可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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