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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外牆飾材附掛物或其他構造物掉落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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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外牆物掉落案件,由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派員
    至現場確認並通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有持續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者,應於現場處理下列事項:
(一)由區公所或當地警察局分駐所拉設警示線,必要時維持交通秩序並
      列入巡邏地點。
(二)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清
      理掉落物。
(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委會,排除有持續掉落之虞之外
      牆飾材、附掛物或其他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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