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市外牆物掉落案件,由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派員 至現場確認並通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有持續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者,應於現場處理下列事項: (一)由區公所或當地警察局分駐所拉設警示線,必要時維持交通秩序並 列入巡邏地點。 (二)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清 理掉落物。 (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委會,排除有持續掉落之虞之外 牆飾材、附掛物或其他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