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物 外牆飾材、附掛物及其他構造物有掉落之虞之案件(以下簡稱外牆物 掉落案件),以避免危害公共安全,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