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六點第三款之安全衛生計畫,應包含安全護圍、機具材料置放、噪 音作業時間管制(須明定高度噪音工項及動力機械施工時間)、震動 防治措施、公共設施防護、鄰房安全維護措施、施工風險評估、火災 預防措施、樣品屋設置、工程標示板及警示標誌。 前項高度噪音工項係指連續壁施工作業、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地 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鋼結構組立作業、混凝土澆 置作業、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及吊車之 裝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