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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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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六點第三款之安全衛生計畫,應包含安全護圍、機具材料置放、噪
    音作業時間管制(須明定高度噪音工項及動力機械施工時間)、震動
    防治措施、公共設施防護、鄰房安全維護措施、施工風險評估、火災
    預防措施、樣品屋設置、工程標示板及警示標誌。
    前項高度噪音工項係指連續壁施工作業、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地
    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鋼結構組立作業、混凝土澆
    置作業、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及吊車之
    裝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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