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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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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造人及承造人應依工程特性、設計圖說及建築相關法令,分別先由
    監造人擬定監造計畫書及監造查核表,承造人再據以擬定施工計畫書
    及施工自主檢查表。
    前項計畫書及表格得由監造人及承造人自行製訂或參採本局製訂之範
    本(附件),並於向本局申報施工計畫書時檢附。
相關圖表: 附件一 (範本)114板建字第001號建造執照工程監造計畫書.PDF
附件二 (範本)114板建字第001號建造執照工程施工計畫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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