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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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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起造人、監造人或承造人未依本要點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本局
      得要求承造人就已完成混凝土單元進行三處以上鑽心取樣及強度試
      驗,所需鑽心及試驗相關費用由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負擔。
      前項試驗未合格者,應即由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再委由具公信
      力鑑定單位進行安全鑑定,鑑定結果如仍有安全之虞者,應即停工
      並向本局提報結構補強計畫並辦理變更設計,完成後始得向本局申
      領使用執照,無法補強者,應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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