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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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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起造人辦理施工品質督導作業,應隨時查核承造人、監造人是否確
      實依本要點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查核時應填具施工品質管理查
      核表,並留存施工場所備查。
      本局派員前往施工場所勘驗時得查核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是否
      依規定辦理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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