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第六點第八款之監測計畫書:其監測計畫、施工過程之監測報告應 委由本局「公告受理新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之 機關、團體」審查及檢視。 前項內容應包含工程概述(建案基本資料、地質調查、擋土措施規 劃)、監測儀器(監測項目、儀器配置、監測頻率、監測管理、裝 設步驟)、即時聯絡群組及緊急應變計畫。 第一項監測計畫書其建築規模無地下層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