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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10
十、第六點第四款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及拆除計畫書:申請人應於預定設 置或拆除施工日期三十日以前檢具道路管理機關道路使用許可函及計 畫書文件,經本局備查後始得進行設置或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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