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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
第 4 條
評估費用之補助額度及其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
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無需辦理詳細評估者,不得申請詳細評估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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