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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
第 3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者,得於完成評估後,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以下簡稱評估費用)。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者,得推由代表人提
出申請。
申請補助評估費用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三、評估報告書(含每棟樓地板面積計算表)。
四、申請人或評估機構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影本。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文件。
前項申請人得併附授權書,授權本局將補助評估費用逕撥付予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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