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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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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前點許可,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經建築師簽章之基地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
      圖及結構圖。
(四)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物,應另檢附經本府消防局審核通過之消防
    設備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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