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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
本局)。
道路挖掘之受理、許可、施工、竣工、維護管理及裁罰之權限,本局得視
區域特性、道路規模大小或其他特殊情形,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本市各區
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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