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 本局)。 道路挖掘之受理、許可、施工、竣工、維護管理及裁罰之權限,本局得視 區域特性、道路規模大小或其他特殊情形,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本市各區 公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