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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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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非頂蓋型開放空間已設置
    之既有構造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拍照列管:
(一)於建築基地內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下、牆基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百
      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圍籬。
(二)於適當位置設置寬度四公尺以上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開口,且開
      口應至少於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
(三)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
      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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