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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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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基地內應於街角、廣場等明顯位置分別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並
    以圖面載明位置範圍、平面位置、管理維護單位、主管機關及申訴電
    話,明確載明「本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之字樣。如有破
    損、被遮掩、已移除者,由本局通知管理負責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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