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以下簡稱執 行計畫書),由本局依本要點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實質審查後,納入公 寓大廈規約草約,設計變更時亦同。 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得補附前開執行計畫書送本局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