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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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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以下簡稱執
    行計畫書),由本局依本要點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實質審查後,納入公
    寓大廈規約草約,設計變更時亦同。
    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得補附前開執行計畫書送本局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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