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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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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供公眾通行巷道之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申請基地或巷道之坐落地
      號及門牌概況。
(二)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戶政事務所之本路段沿線相關門牌歷史查詢資料。
     2、房屋繳稅證明。
     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4、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5、區公所養護該路段歷史資料。
     6、其他足資證明該路段為供公眾通行道路之文件。
(三)套繪地籍圖二份(並標示出申請基地位置及路段範圍)。
(四)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第三版(或八十三年以前年度空照像片),並
      標示出申請路段全線範圍及基地位置,以供查明通行期間是否已達
      二十年以上。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文件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
      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得退回其申請。
(二)申請文件符合規定,或需現場勘查文件內容疑義者,得會同有關機
      關(地政、戶政等機關)現場勘查,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
      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申請指界。
(三)經現勘查明或審查符合供公眾通行要件後,函復申請人為供公眾通
      行之巷道。經現勘或審查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
      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退回其申請。
    巷道與本府主管公路使用同一路線者,其共同使用部分之通行證明準
    用本點規定辦理,並向本府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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