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供公眾通行巷道之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申請基地或巷道之坐落地
號及門牌概況。
(二)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戶政事務所之本路段沿線相關門牌歷史查詢資料。
2、房屋繳稅證明。
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4、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5、區公所養護該路段歷史資料。
6、其他足資證明該路段為供公眾通行道路之文件。
(三)套繪地籍圖二份(並標示出申請基地位置及路段範圍)。
(四)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第三版(或八十三年以前年度空照像片),並
標示出申請路段全線範圍及基地位置,以供查明通行期間是否已達
二十年以上。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文件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
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得退回其申請。
(二)申請文件符合規定,或需現場勘查文件內容疑義者,得會同有關機
關(地政、戶政等機關)現場勘查,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
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申請指界。
(三)經現勘查明或審查符合供公眾通行要件後,函復申請人為供公眾通
行之巷道。經現勘或審查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
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退回其申請。
巷道與本府主管公路使用同一路線者,其共同使用部分之通行證明準
用本點規定辦理,並向本府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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