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文件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
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得退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或需現場勘查文件內容疑義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農業、區公所、主管建築
機關),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請指
界,勘查建築線起終點之道路現有寬度及抽查書圖內容是否符合現
況,做成審查紀錄。申請基地或巷道範圍包含河川區域時應會同本
府水利局,包含實施都市計畫區域時應會同本府城鄉發展局,申請
基地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查
明。
(二)現場勘查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
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者,退回其申請。
(三)公告:經審查符合公益後,於區公所及申請之巷道現地適當位置公
告三十日。該巷道之土地關係人(所有權人、典權人、地上權人、
不動產役權人、農育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持有管理機關出
具之公有土地租賃、借用契約、同意使用證明書者),得於公告期
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姓名、地址並檢附權利文件,向本局提出異
議。
(四)申請基地為非都市土地,巷道範圍包含實施都市計畫區域時,都市
計畫區域內巷道應測繪都計樁之座標資料及支距,經會同本府城鄉
發展局會勘查明巷道內容後,一併由本局辦理後續公告程序。
(五)申請指定建築線符合規定者應免辦理公告,並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
請;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公告:
1、經認定之現有巷道重新申請認定其寬度,或原申請基地範圍變更
,經查明該路段現況與前次認定內容無明顯差異。
2、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範圍,其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供公眾通行,且同
意書經公證或已辦理通行役權登記或同意於建造執照加註取得使
用執照前完成所有權捐贈本府。
3、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範圍為本市經管公有土地,且地目為道或編定
為交通用地,或現況已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
(六)異議處理:
1、辦理公告期間無異議,於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請。
2、辦理公告期間有異議,應辦理會勘查明及調處;異議經調處不成
,但該異議無理由者,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請;該異
議有理由者,得依異議理由及公益性修正申請內容(得免再辦理
公告)後核定,或函復申請人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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