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申請基地坐落地號及門牌
概況。
(二)符合第五點之證明文件。
(三)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第三版(或八十三年以前年度空照像片)及現
況版。
(四)申請書圖二份:依內政部頒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格式、圖例、色相
繪製,內附採 TWD97 座標系統之五百分之一現況計畫圖及套繪地
籍圖,其規格如下:
1、以申請基地周邊二十五公尺範圍及連結至道路之申請認定巷道全
線為測繪範圍,測繪地籍、地形、地物、道路系統、既有建築執
照案號及建築線,並標示申請基地及認定巷道全線地籍清單。
2、申請指定建築線或認定巷道之起終點、線型或寬度變化處,應於
巷道中心設測點,且相鄰測點之距離不得大於一百公尺,建築線
起終點間道路至少每二十公尺設測點。
3、建築線指定範圍面積計算表,並註記建築線指定範圍內申請人持
有之土地(依退縮及現有路分別註明地號及面積)及本市經管公
有土地(註明地號、面積及管理機關同意開闢道路許可文號),
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點交予區公所,並設
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用(另依前述內容檢附自行開
闢道路同意書),指定範圍內非屬申請人之其他土地(註明地號
及面積),申請人應自行協調所有權人取得使用同意以解決通行
爭議,及本案建築線有效期限八個月。
4、申請指定建築線或認定巷道臨接公路者,應標示該臨接處之公路
里程數、公路編號、公路用地計畫寬度及現有寬度;臨接都市計
畫道路者,應標示該計畫道路最近一處實測都計樁之座標資料;
臨接經認定現有巷道或經指定建築線之巷道者,應標示該臨接處
經認定巷道里程數、核定文號,並檢附該巷道認定核定函及圖件
。
5、申請基地應測繪界址點,界址點及巷道全線各測點應依複丈成果
圖標註座標彙整為里程表,並註明引測依據或方法;測量精度及
方法,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章戶地測量市地數值法相關
條款規定,並由建築師或執業範圍得從事測量業務或道路調查業
務之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負責。
6、巷道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申請書圖應註記
現有巷道面積計算表,並註記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
開闢完成點交予區公所,並設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
用。
7、申請基地全景照片及各測點六個月內近遠現況照片,尺寸為 2"
×3",照片內容應有測點編號、拍攝方向、里程數、寬度、施測
時標尺或捲尺丈量動作。
(五)申請人若非申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
基地內夾雜未登錄土地或本市經管交通用地者,該公有地免附委託
書或同意書。
(六)申請基地複丈成果圖。
(七)本局辦理公告或核定所需書圖(含電子檔及圖資系統辨識碼),其
份數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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