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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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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申請基地坐落地號及門牌
      概況。
(二)符合第五點之證明文件。
(三)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第三版(或八十三年以前年度空照像片)及現
      況版。
(四)申請書圖二份:依內政部頒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格式、圖例、色相
      繪製,內附採 TWD97  座標系統之五百分之一現況計畫圖及套繪地
      籍圖,其規格如下:
     1、以申請基地周邊二十五公尺範圍及連結至道路之申請認定巷道全
        線為測繪範圍,測繪地籍、地形、地物、道路系統、既有建築執
        照案號及建築線,並標示申請基地及認定巷道全線地籍清單。
     2、申請指定建築線或認定巷道之起終點、線型或寬度變化處,應於
        巷道中心設測點,且相鄰測點之距離不得大於一百公尺,建築線
        起終點間道路至少每二十公尺設測點。
     3、建築線指定範圍面積計算表,並註記建築線指定範圍內申請人持
        有之土地(依退縮及現有路分別註明地號及面積)及本市經管公
        有土地(註明地號、面積及管理機關同意開闢道路許可文號),
        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點交予區公所,並設
        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用(另依前述內容檢附自行開
        闢道路同意書),指定範圍內非屬申請人之其他土地(註明地號
        及面積),申請人應自行協調所有權人取得使用同意以解決通行
        爭議,及本案建築線有效期限八個月。
     4、申請指定建築線或認定巷道臨接公路者,應標示該臨接處之公路
        里程數、公路編號、公路用地計畫寬度及現有寬度;臨接都市計
        畫道路者,應標示該計畫道路最近一處實測都計樁之座標資料;
        臨接經認定現有巷道或經指定建築線之巷道者,應標示該臨接處
        經認定巷道里程數、核定文號,並檢附該巷道認定核定函及圖件
        。
     5、申請基地應測繪界址點,界址點及巷道全線各測點應依複丈成果
        圖標註座標彙整為里程表,並註明引測依據或方法;測量精度及
        方法,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章戶地測量市地數值法相關
        條款規定,並由建築師或執業範圍得從事測量業務或道路調查業
        務之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負責。
     6、巷道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申請書圖應註記
        現有巷道面積計算表,並註記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
        開闢完成點交予區公所,並設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
        用。
     7、申請基地全景照片及各測點六個月內近遠現況照片,尺寸為 2"
        ×3",照片內容應有測點編號、拍攝方向、里程數、寬度、施測
        時標尺或捲尺丈量動作。
(五)申請人若非申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
      基地內夾雜未登錄土地或本市經管交通用地者,該公有地免附委託
      書或同意書。
(六)申請基地複丈成果圖。
(七)本局辦理公告或核定所需書圖(含電子檔及圖資系統辨識碼),其
      份數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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