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縮範圍內申請人持有土地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管公有土地 ,應由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道路,並設置必要 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用。 因地質或既有構造物結構安全因素,致前項開闢行為有影響安全之虞 ,或該路段道路現況已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經本局查明免由申請人辦理開闢,申請人並應同意不得改變該路 段地形及自行解決聯外通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