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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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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縮範圍內申請人持有土地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管公有土地
    ,應由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道路,並設置必要
    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用。
    因地質或既有構造物結構安全因素,致前項開闢行為有影響安全之虞
    ,或該路段道路現況已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經本局查明免由申請人辦理開闢,申請人並應同意不得改變該路
    段地形及自行解決聯外通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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