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築線指定長度以申請基地臨接道路長度為之,指定方式以臨接之道
路中心線為準,兩側均等退縮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含道路截角)
之邊界線指定為建築線。
申請基地臨接公路者,應依公路用地計畫寬度指定退縮;申請基地臨
接現有巷道者,退縮寬度依下列原則指定:
(一)巷道現有寬度未達六公尺時,自巷道中心線退縮三公尺之邊界線指
定為建築線(圖例一)。
(二)巷道現有寬度大於六公尺時,以巷道現有寬度境界線指定為建築線
。
(三)申請基地為丁種建築用地且其面前巷道現有寬度未達八公尺者,應
註記自巷道對側建築線自行退縮達八公尺寬度辦理建築;但對側土
地為丁種建築用地時,申請基地得自巷道中心線退縮四公尺寬度辦
理建築。
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依道路中心線為基準指定建築線顯有困難,
或有影響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虞者,退縮寬度得由道路對側境界線單邊
退縮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圖例二),或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
本局)查明以其他方式辦理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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