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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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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線指定長度以申請基地臨接道路長度為之,指定方式以臨接之道
    路中心線為準,兩側均等退縮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含道路截角)
    之邊界線指定為建築線。
    申請基地臨接公路者,應依公路用地計畫寬度指定退縮;申請基地臨
    接現有巷道者,退縮寬度依下列原則指定:
(一)巷道現有寬度未達六公尺時,自巷道中心線退縮三公尺之邊界線指
      定為建築線(圖例一)。
(二)巷道現有寬度大於六公尺時,以巷道現有寬度境界線指定為建築線
      。
(三)申請基地為丁種建築用地且其面前巷道現有寬度未達八公尺者,應
      註記自巷道對側建築線自行退縮達八公尺寬度辦理建築;但對側土
      地為丁種建築用地時,申請基地得自巷道中心線退縮四公尺寬度辦
      理建築。
    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依道路中心線為基準指定建築線顯有困難,
    或有影響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虞者,退縮寬度得由道路對側境界線單邊
    退縮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圖例二),或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
    本局)查明以其他方式辦理指定。
相關圖表: 圖例一依道路中心線指定建築線範例.PDF
圖例二依道路對側境界線單邊退讓指定建築線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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