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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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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請原核准使用執照之建
    築物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合法房屋者,由申請
    人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併同前點文件送工務局進
    行書面審查。
    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房屋,經工務局查
    明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平面圖或地政機關查明確無建築物
    測量成果圖屬實者,得以與現況相符之平面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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