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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
第 8 條
本局受理第六條之申請時,其他管線或工程可同時施工者,得通知其限期
申請。
未依前項通知於同一道路申請挖掘許可者,本局得禁止其挖掘。但有正當
理由報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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