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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
第 10 條
道路挖掘,應依本局許可事項施工。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許可
。
本局為前項許可時,得以附款方式,明定施工違反許可事項者,應即勒令
停工或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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