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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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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
    在該申請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以上,且不小於三公尺乘三公尺以上,
    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
    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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